(2016)豫032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972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方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