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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缤粤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民终37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缤粤商贸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缤粤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TANGIONGSENG,JOHNSON。委托代理人:杨秀琴,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委托代理人:吴尚勇,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缤粤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原审立案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作出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意思表示,本案亦无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故原审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审结本案时,应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3个月的审理期限后,并无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广州缤粤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郑怀勇二〇一六年六月s十四日书记员  黄咏欣邹凌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