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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刑申44号陈保: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证据不客观真实,定罪有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证人证言、疾病证明书、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