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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与重庆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重庆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196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唐雪松,支队长。被执行人重庆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坝街357号。本院在审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申请强制执行[2014]第21520102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现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撤回对重庆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