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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与廖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廖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刘汇,区长。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建武,男,汉族,1942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彭杰,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廖飒,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建武应腾空其所有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办事处桐梓坡35B栋105号(现栋号为桐梓坡76栋)的房屋,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廖建武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廖建武腾空其所有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办事处桐梓坡35B栋105号(现栋号为桐梓坡76栋)的房屋,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