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2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89年7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2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其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余世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