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伦、沈文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启伦,沈文菊,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科、冯炜,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启伦,男。被执行人:沈文菊,女。被执行人:杨林,男。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启伦、沈文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启伦、沈文菊、杨林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启伦、沈文菊、杨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岳池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