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999号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46号2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871075393。法定代表人刘永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连庆、吴静,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39027889。法定代表人高久虎,执行董事。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黎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LED灯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用于吉安市新一中教学楼的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共计货款449014元,被告支付了70000元货款。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9014元。之后,被告分两次支付了货款320000元,尚欠59014元。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14元,并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LED灯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货到验收,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000元,货到后付清所有货款。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办法:任何一方若不履行合同各项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灯具,被告支付了70000元货款。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经过对帐,确定被告尚欠货款379014元。2015年9月与2016年2月,被告分两次付款共计320000元,尚欠货款5901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销货单、对帐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按约在货到后应付清所有货款,其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年利率上限为原告主张的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90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2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年利率上限不超过6%),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敏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