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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与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申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民筑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219号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井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文涛。委托代理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被告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路30号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3005室。法定代表人訚军。委托代理人李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诉被告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