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董秀英诉徐秀杰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9246号原告董×,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徐×1,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原告董×与被告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家庭小事吵架,被告在吵架时脏话连篇、恶语伤人,双方也经常出现冷战。2001年婚生子徐×2出生。双方生活十多年,原告现对家庭不报有任何希望,感到极其疲惫,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2归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捷达小型客车(×××)归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洗衣机一台、空调两台、电视机两台、热水器一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银行卡现金存款;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都是一些琐事,没有别的事,双方只是较劲。现在孩子也大了,我也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与被告徐×1于200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11月5日生育一子徐×2。现原告董×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徐×1的婚姻,被告徐×1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并不同意原告董×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已结婚超过十年,且共同育有一个儿子,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董×与被告徐×1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董×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