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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任翔与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翔,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任翔。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大海。原告任翔与被告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翔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翔未实现债权56073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查封并设定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6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