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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卫民、杜小宁、程五四、王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卫民,杜小宁,程五四,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卫民。被执行人杜小宁。被执行人程五四。被执行人王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卫民、杜小宁、程五四、王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五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59W**的东风日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五四名下车牌号为陕A59W**的东风日产车所有档案。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