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乔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华,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39号〔2016〕黑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崔凤华,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丽娟,1960年3月9日出生,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崔凤华与被执行人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讷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恢字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