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丁荣生、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荣生,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生,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上诉人丁荣生因与被上诉人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丁荣生向原告蒋晓明先后借款四次,分别为2012年11月20日的100,000元,2014年1月30日的60,000元,2014年4月20日的430,000元,2014年4月24日的10,000元,前三次均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上约定逾期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分,最后一次借款未出具借据。2015年2月底原、被告将前四次借款本金600,000元累加利息60,000总计为6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总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0元,期限为2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逾期时间计算利息,按每月2分5厘计息。2015年8月27日被告还款460,000元,余款200,000元,重新变更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为3个月,于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按逾期时间计算利息,按每月3分计息。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四次借款真实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将借款本金600,000元和利息60,000元累加为660,000元,重新出具借据。原、被告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该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每月2分,故该660,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被告支付460,000元,剩余欠款200,000元重新出具借条,可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对其意见不予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原、被告约定了逾期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未约定,且约定的利率已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故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利息应按每月2分计息,计算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丁荣生在本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晓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该款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月2分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蒋晓明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丁荣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实际向被上诉人借款是29万元而非66万元,其余37万元系被上诉人以月息5分累加所致,原审认定上诉人借款66万元系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人已偿还了被上诉人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17万元;3、被上诉人除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66万元借款的存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蒋晓明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蒋晓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丁荣生,被上诉人蒋晓明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借款的本金数额。对此,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上诉人丁荣生向被上诉人蒋晓明先后出具如下借条:2012年11月20日10万元;2014年1月20日6万元;2014年4月20日43万元;2015年2月30日(借条所载明日期,实应为2015年2月底)66万元;2015年8月27日,上诉人丁荣生向被上诉人蒋晓明出具20万元借条一份,同时将2015年2月底66万元的借条原件收回,并在该借条复印件中注明:“原件已取回,余款在新借条中,金额贰拾万元整。丁荣生2015-8月27日”字样,以上借条出具的时间及金额与上诉人丁荣生上诉所称借款本金为29万元,月息5分累加的说法不能对应,本院对上诉人丁荣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认定2015年2月底金额为66万元的借条系双方对此前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6万元一并结算所致的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上诉人丁荣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锋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