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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军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内2221民督66号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张世军,男,35岁,身份证,农民。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世军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世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布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宝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