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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祝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祝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370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祝国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