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970号原告邓某甲,女。被告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