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爽申请冯琛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爽,徐文化,冯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85号(2016)黑010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爽。被执行人徐文化。被执行人冯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爽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94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7.9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何家沟小区E区9栋6单元1层1号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不符合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