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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杜广路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广路,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广路,男,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某材料厂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杜广路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四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广路经原审法院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