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4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盘锦永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永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1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永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常均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盘锦永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