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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牛玉琴与田郁、苏小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琴,田郁,苏小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00357号原告牛玉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保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彬彬(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田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星绍,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锋,男,汉族。原告牛玉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田郁、苏小锋(以下简称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保明,被告田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星绍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苏小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告驾驶豫A×××××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不慎将二被告之子苏子舜撞伤,原告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但二被告又要求原告额外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2014年11月04日晚上,原告到位于郑州市××区风雅××小区××楼××单元××楼××二被告家中,与二被告进行协商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田郁丈夫苏小锋抢走原告的车钥匙并指使人员将原告所有的豫A×××××号荣威牌轿车开走,非法扣押了原告车辆。原告当即拨打110报警,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接警出警调查后,认为此事系经济纠纷引起,不予立案处理。随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返还车辆,但二被告至今不予返还。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汽车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计算加速折旧(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因此,在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期间,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车辆,且导致所缴车辆保险过期,则该车辆折旧损失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费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如原告车辆已经毁损或灭失,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则应当折价赔偿,并应当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费、办理机动车牌照、行驶证费用等损失,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非法扣押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豫A×××××号荣威牌轿车一辆,并赔偿折旧费4428元(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及其他损失2479元(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855元及代扣车船税3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费1324元);如车辆已毁损或灭失,不能返还原物,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折价款73636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10694元(包括:车辆购置税82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855元、车船税3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费1324元、办理机动车牌照、行驶证费用15元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牛玉琴居民身份证一份;2、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郑公交认字【2013】第504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4、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牛玉琴)一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10010070656)一份;6、《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一致性证书》一份;7、《机动车注册、转移、注登记/转入申请表》(流水呈1130521900189)一份;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一份;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编号:(201101)豫国完18583377一份;1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NO.12411761007)一份;11、《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牌号:豫A×××××)一份;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1001220076,发票号码:01092761)一份;13、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13201003900037321379)及保险发票(发票代码:241001410120,发票号:01209612)各一份;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副本及保险发票各一份;15、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十份;16、收条一份;17、《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健康行一卡通预交款收据》三份;18、《河南省人民医院终端确认项目计费清单》一份;19、××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一份;20、柳林医院急诊科《收据》一份;21、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份;22、车损险保险条款网络截图一份;2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被告田郁辩称:一、原告在其诉称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但不积极赔偿答辩人各项损失,还伪造苏子舜签字,冒领苏子舜结余的医疗费,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田郁丈夫扣留肇事车辆实属无奈,为民事自助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田郁保留追究原告冒领苏子舜结余医疗费的法律责任。二、原告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答辩人及答辩人丈夫承担赔偿折旧费及其他损失,其折旧费、其他损失的计算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田郁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交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各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票据丢失办理结算审批表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苏小锋未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一、2013年10月10日19时20分许,原告驾驶红色荣威牌轿车(车牌号:豫A×××××)与被告田郁、苏小锋之子苏子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苏子舜受伤。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就苏子舜医疗费用问题协商时发生争执,被告苏小锋将原告汽车钥匙夺走并指使他人将原告所有的红色荣威牌轿车(车牌号:豫A×××××)开走。原告向二被告追要该车未果诉至本院成讼。二、原告车辆购置于2013年6月,为该车投保有交强险(保险费855元,车船税300元,保险期限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费1324元,保险期限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三、对于车辆折旧损失,原告主张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车辆折旧损失的计算公式为:车辆折旧损失=原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时的残存价值x被告非法扣押的月数x月折旧率0.6%。据此原告主张车辆折旧损失每月应为441.82元(车辆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82000*17*0.6%=8364元。根据差额计算法,车辆被扣押时的残存价值为:原物价值-折旧金额=82000-8364=73636元。折旧损失每月为:车辆被扣押时的残存价值x月折旧率=73636*0.6%=441.82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该项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车辆造成原告无法使用,期间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及原告所交保险费、车船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标准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保险费、车船税损失应为1556.42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损失为673.75元(期限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未使用月数为7个月:1155*7/1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应为882.67元(期限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未使用月数为8个月:1324*8/12)】。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小锋、田郁将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返还原告牛玉琴。被告苏小锋、田郁赔偿原告车辆折旧损失(按每月441.82元计算,自2014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苏小锋、田郁赔偿原告保险费、车船税损失1556.42元。驳回原告牛玉琴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项,限被告苏小锋、田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原告负担21元,二被告负担18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启昱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