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194号原告孙某,村民。被告吴某,村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