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31号原告史某甲,男,1986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国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女,1991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婚生小孩年幼,家庭需稳定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史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胡 骥人民陪审员 胡秀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