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闫忠民与闫红瑛继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忠民,闫红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忠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孟建宙,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红瑛,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李慧琴,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忠民因与被上诉人闫红瑛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忠民及委托代理人孟建宙、被上诉人闫红瑛及委托代理人李慧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处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39元,退还上诉人闫忠民。审 判 长 张耀泽审 判 员 蔺春辉代理审判员 茹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