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6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6775号原告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冯艳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先,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曾向原告购买一批卫浴产品,双方已经结清该笔业务。201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卫浴五金水暖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卫浴产品,其中坐便器的品牌并非之前送货的马克波罗,而是美昌王的;60个地漏在签订合同前已经送货。原告先向被告交付了每种样品,并拍摄了照片。2015年6月19日至12月24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数量陆续送货,最终被告将包括样品在内的产品均安装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付款90,000元,尚有余款173,337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173,337元。被告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异议,在签订合同前,被告确实向原告购买了一个马可波罗品牌的坐便器。然而,原告交付的坐便器并非原来所购的品牌,而且货物也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原告交付的产品数量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经被告计算,原告多计算的货款为4,628元。另外,由于原告所送货物品牌与封样不符,应扣除相应的差价,按每个130元计算,184个共计23,92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曾向原告购买一批卫浴产品,双方已经结清该笔业务。201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卫浴五金水暖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卫浴产品,总计货款256,900元;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产品后,于2015年10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以实际货款清单为准。2015年6月19日至12月24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数量陆续送货,被告均予以签收,上述货物价值共计263,829元。被告已付款90,000元,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73,337元。以上事实,由《卫浴五金水暖销售合同》、送货单、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所送的货物,应当按实际收货数量和约定单价,向原告偿付全部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送货数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首先,合同中约定以实际货款清单为准,其次,原告的计算并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送货是否与样品不符的情况,虽然双方对于被告拍摄的照片均予以确认,但原告认为该照片系双方第一次买卖关系中送货的样品,不认可为合同约定座便器品牌的样品,被告在收货时未对品牌是否存在与样品不符提出书面异议,且已经将全部送货的座便器使用完毕,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座便器差价的依据亦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2015年8月25日送货单的备注栏中所写向冯总借款1,000元,原告虽然予以认可,但表示可以案退还,不同意在本案货款金额中作扣除,鉴于该借款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作扣除。关于被告欠款金额,根据原告计算的送货金额共计263,829元,扣除被告已付款90,000元,尚欠货款应为173,829元,然原告仅主张173,33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建顶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3,3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7元,减半收取1,883.50元,由被告上海宏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