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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敬娜与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娜,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71号原告:王敬娜。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张集乡西孟村法定代表人:齐永建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敬娜与被告大名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廉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敬娜负担。审判员  廉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