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桂亮与曹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亮,曹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刘桂亮。委托代理人程纪双、马书红,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磊。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亮诉被告曹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桂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