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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齐洪伟与陈满住、杨春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洪伟,陈满住,杨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221号申请人齐洪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陈满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申请人杨春凤,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2016)黑1226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陈满住、杨春凤共有的位于绥棱县xxxx的楼房予以查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满住、杨春凤共有的位于绥棱县xxxx的楼房。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