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兴龙、岳美平、李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兴龙,岳美平,李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13号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兴龙、岳美平、李宗兵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兴龙、岳美平、李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政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