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超莲与被执行人刘志敏、岳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超莲与被执行人刘志敏、岳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超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敏、岳光辉给申请执行人彭超莲赔偿损失18084.2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予以强制扣划28405.27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认为,(2015)永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将执行兑现款28084.27元给申请执行人彭超莲兑付,就该案申请执行人彭超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1元已经在被执行人刘志敏的存款中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执5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