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李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康李,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康李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春萍于2016年5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现向申请执行人康李发还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康李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马冰峰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22日地点:执行一庭办公室合议庭:邓永锋马冰峰王谦书记员:薛文静评议事项:申请执行人康李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永锋:本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款2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康李发还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康李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准许。请大家发表意见:马冰峰:同意主办人意见。王谦:同意办案人意见。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