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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盛柏林与俞海、郑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柏林,俞海,郑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880号原告盛柏林。被告俞海。被告郑柳燕。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柏林与被告俞海、郑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