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盛柏林与俞海、郑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柏林,俞海,郑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880号原告盛柏林。被告俞海。被告郑柳燕。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柏林与被告俞海、郑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