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启兰与四川云翔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启兰,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第4号申请执行人余启兰,女,,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乡。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余启兰依据雅安市名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劳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等待处置,现执行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03第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敬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