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与焦作市四维广告信息传播中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四维广告信息传播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西路*号。负责人韦美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小勇,局长。上诉人焦作市四维广告信息传播中心因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恳切希望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从根本上预防地方保护主义给社会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希望能够将本案指定管辖,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孟州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琨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