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与倪洪、夏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倪洪,夏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24号。负责人黄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洪,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夏晶涛,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倪洪、夏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胜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