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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彭万德与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万德,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彭万德,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林垟工业区。负责人林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6)第00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彭万德与被执行人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债务人,且负债金额较大,另案债权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浙0324民破00019号立案受理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该案尚在依法审理中。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2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处理完毕后,本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