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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家珍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家珍,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执62号申请执行人葛家珍,女,1941年3月11日出生,台湾居民,。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弥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弥奎,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589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家珍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下同)1146143元,申请执行费为13861元,合计116000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家珍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确定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葛家珍转租收益共计341919元。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分12次偿还上述341919元转租收益;2、2016年1月1日开始的转租收益,按照新方案执行,即自2016年1月1日起对2016年度应付年租金总额的30%按照房间数进行支付,支付时间为自转租对应日起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剩余的2016年度应付年租金数额的70%先以欠款形式挂账,待重组方案实现后结算;三、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葛家珍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海仲字第58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家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变更转租收益金额及付款方式,本院依法对上述和解协��予以采信。现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葛家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依法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58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济汉审判员  吴 茜审判员  胡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清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