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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碧琦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琦,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297号原告王碧琦,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高新商务2层202。注册号:916101317428351035。法定代表人李蔚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朵,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琦诉被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碧琦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碧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1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506元,退还原告3506元。审 判 长  薛红安审 判 员  刘 瑜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