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玉富、范存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富,范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苏玉富,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范存志,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苏玉富申请范存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6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玉富于2016-3-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64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恩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