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泽生与欧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生,欧阳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吴泽生,男,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欧阳四,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吴泽生于2016年1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雁江民初字1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26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08)雁江民初字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