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924号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43-2-102号。法定代表人陶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芬,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林修,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周杰已主动交纳物业费,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