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辛力军申请刘喜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力军,刘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辛力军,男,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刘喜峰,男,地址肇东。辛力军与刘喜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4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喜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辛力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喜峰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喜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喜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辛力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喜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辛力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肇商初字第48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来审判员 王立智审判员 张宝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爱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