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毛为民与王晓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为民,王晓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702号原告:毛为民。被告:王晓锋。原告毛为民诉被告王晓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为民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