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兰英与田中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英,田中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宋兰英,女,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中言,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兰英与田中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