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沈一×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3314号原告沈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齐,天津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无职业。原告沈一×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齐、被告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仓促结婚,婚后矛盾不断,主要是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沈二×,被告在怀孕时就让原告睡客厅沙发,被告及其父母睡卧室,孩子出生后也不准原告与其同床。2014年底由于各种矛盾加上被告发生外遇,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双方感情仍无缓和,确实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1份;3、微信照片7张。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感情,双方相识时间较长,是自由恋爱,且生育一个儿子,被告希望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这样会更利于孩子成长。被告以前可能有错,被告脾气不好,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够关心,原告也跟被告说过,被告会接受原告对被告说的,被告也会改,孩子一直找爸爸,被告不希望孩子失去父亲,被告也不想失去家。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网上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沈二×。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夏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生育子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不能草率认定感情不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坦诚相对、增进沟通、消除隔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夫妻之间的信任、关心和交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