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曹务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务安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务安,男,汉族,1944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务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岳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务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曹务安明知他人给予的是一枚鸦片果实,为给家禽治病仍将其种子散播在安岳县白塔寺乡师家村8组自家的屋后土地里。2015年4月21日,安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疑似罂粟并已开花结果的植物900株。经鉴定,该植物种类为罂粟。同日,被告人曹务安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曹务安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务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毁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曹某某、艾某某的证言、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曹务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务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曹务安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曹务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务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明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源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