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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9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国仁与郑义军、牟平区以诺家俱厂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仁,郑义军,牟平区以诺家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16-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仁。被执行人郑义军,身份证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边乡灵西村严家组03号,(牟平区以诺家俱厂)。被执行人牟平区以诺家俱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环城大街582号。法定代表人:郑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义军的银行存款9994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