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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伟与杨正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杨正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736号原告:杨伟,男,汉族,199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正友,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杨正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