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伟与杨正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杨正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736号原告:杨伟,男,汉族,199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正友,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杨正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