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齐永海等与武东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会,齐永海,武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齐永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武东辉,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孟凡会、齐永海申请执行武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