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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庆文、鲁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庆文,鲁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584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春,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庆文,男。被告鲁桂英,女。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庆文、鲁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美玲 搜索“”